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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重点法条及司法解释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48 |  大小:120KB

文档介绍
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Р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Р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Р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Р (一)文字作品;Р (二)口述作品;Р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Р (四)美术、建筑作品;Р (五)摄影作品;Р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Р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Р (八)计算机软件;Р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Р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Р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Р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Р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Р (二)时事新闻;Р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Р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Р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Р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Р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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