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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司法解释PPT-PPT课件

上传者:相惜 |  格式:ppt  |  页数:52 |  大小:91KB

文档介绍
期间的“合理费用”由买受人举证,既包括买受人自行保管此部分货物的实际支出费用,也包括买受人委托第三人代管所支出的实际费用。3、买受人代管出卖人多交付的标的物期间,因买受人在保管行为中的一般过失而承受的额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如损失系由于买受人故意或重大故事所致,出卖人免责。《解释》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律师解读:1、出卖人交付的单证有两类:❶提取标的物的单证,e.g.提单、仓单❷辅助单证和资料,即《解释》第七条中已列举的及其他根据当事人的具体约定或交易习惯、法律规定应当由出卖人交付的有关单证和资料。2、交付《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解释》第七条规定之辅助单证和资料,属于买卖合同中的从合同义务/从给付义务。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一般认为,在买卖合同中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从合同义务,对方不得就自己主合同义务的履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有在从合同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的目的实现具有密切关联时,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实务中须结合个案判定。E.g.甲向乙购买比赛得奖的名马,交付该马并转移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交付得奖证书及血统证书是出卖人的从合同义务。该从合同义务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因而,买受人可以出卖人未交付得奖证书和血统证书而拒绝支付价金。3、同理,买受人是否可以“出卖人违反从合同义务解除合同”也须结合该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是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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