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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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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专门性、技术性问题, 还是应当通过中介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确 定工程款的依据。Р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提出竣工结 算文件通知发包人后,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 就视为同 意,应该以此结算文件作为确定讼争工程款项的依据, 这是合同中约定 的责任。Р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承包人坚持已经向 发包人提出了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人坚持没有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工Р程竣工结算文件,在如何认定双方就工程竣工结算事项往来行为比较困 难,在承包人提出竣工结算文件后是否还要发出催告等,?需要明确规定。РР在本司法解释修改过程中,该条内容曾有过多种表述:Р有一稿表述为: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文 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承包方书面催告无正当理由未予答复,承 包方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Р另有一稿表述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 文件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条件,承包人 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应于支持。 ”Р但最后在定稿时,考虑到催告程序既不是合同约定的程序, 也不是 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本条解释中如果强调催告程序,显然缺乏依据,所 以最终没有采用这种写法,而是从正面明确了发包人逾期不答复也不结 算的法律后果,对发包人拖延结算的行为规定具体的制约手段,这就是 导致承包人提出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Р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Р1.竣工结算文件的形成和提出Р作为行业规范和标准,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 本规定的有关条款,竣工结算的过程大体如下:Р(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 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 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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