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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的司法案例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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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court./content/content?DocID=95ea6b94-61e0-4890-95a3-e7eb9c8833ea,二审法院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争执的房屋地基当年是以郭群英的名义审批的,郭建宇、庞文英出资修建了房屋,该房屋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因郭群英与郭晓宾已经调解离婚,应对房产适当分割。”第二,房屋的物权取得与宅基地所有权相分离。在“范某甲、范某乙等与王某甲、范某庚分家析产案”范某甲、范某乙等与王某甲、范某庚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http://wenshu.court./content/content?DocID=b9f7603a-c125-4739-8b11-69c756e22e2f中,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认为宅基地所有权证只能说明权利人“享有此宅基地使用权而并非房屋的所有权”,而房屋的所有权“应以在建房中实际参加投资资金及实际参与劳力投资的人数确定共有人范围。”六、小结可见我国法院对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存在着分歧。关于宅基地上房屋买卖问题,同一集体经济组织间的转让一般认为是合法有效的。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给城市居民的一般认为无效,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但该规定既非法律亦非行政法规,不属于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项的可以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认定其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更符合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于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存在争议,司法判决中一般不支持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对于宅基地所有权和房屋建造出资人不一致的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是关于房屋和土地产权存在不同认识,认为房地权利合一的即土地所有权人也是房屋所有权人,不支持出资人对房屋享有共有权或所有权;认为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可以分别归两个主体所有,往往会支持房屋建造的出资人对房屋的所有权享有相应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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