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绩效综合考评体系、设立单项奖等形式给予奖励,奖励应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章 示范单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银协、地方协会和各会员单位共同负责示范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示范单位应按照中银协统一设计规范制作奖牌展架,并由地方协会监督示范单位将各等级示范单位奖牌摆放到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通过验收认定的示范单位,在表彰授牌之前出现重大问题且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中银协随时予以否决。评选年度的次年,中银协组织或委托地方协会对示范单位进行复查与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撤消称号和摘牌处理,并在业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示范单位示范期限为两年(自发牌匾月计起),届满应将牌匾主动收归荣誉室陈列。 第三十条 地方协会在日常监督考核中发现示范单位存在问题时,须下达整改通知书(同时报备中银协),限期整改时限不超过一个月。被限期整改的单位,必须尽快落实整改要求,并向地方协会报送整改方案和报告。整改不合格的,由地方协会向中银协提交撤销其示范单位称号并摘牌的建议书。 第三十一条 示范单位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协会应及时报告中银协,撤销其称号并摘牌: (一)单位或主要负责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发生各类案件及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出现经营异常,被监管部门督查的; (四)出现重大业务差错造成严重损失,被上级单位查处的; (五)发生服务质量的重大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二条 被摘牌的单位在下一个评选年度不能参加示范单位的评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示范单位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经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