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关于教师的管理制度,《教育法》作了基本的规定。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在此基础上,《教师法》则对不同类型的教师资格制度、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制度、教师的考核、待遇、奖励以及法律责任等制度作出了系统的规定。《高等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8条、第29条针对民办学校办学的实际情况,对民办学校教师的管理制度作了特殊规定,即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Р 3.关于工作时间,除了课时工作制外,民办学校给教师安排的工作相当一部分是定时工作制。实行定时工作制的,甲乙双方可以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工作时间。比较普遍的约定是: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起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Р 4.甲方不得在聘任合同中约定教师个人缴费内容,不得在招录教师时向教师收取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也不得在录用后收取试用期风险金、培训费、抵钾金、保证金等。Р1 2 下一页Р..Р附录Р7.1清单Р表3-5材料清单综合布线系统设备配置清单及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