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秩序做出如下郑重承诺: Р 一、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Р 二、严格按照审批项目范围等实施教育活动。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亮证办学,不开展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的教育活动,不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Р 三、不以联合办学名义,出租出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委托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招生和办班。Р 四、严格在经审批的教学地点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不擅自变更教学地址和设置分校,如需在其他地点组织教学活动,严格遵循“先审批后启用”的原则,分校未经审批,不擅自进行教学活动。Р 五、进一步核实教师资质,聘用符合资质条件的教师。不聘用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作学校(教育机构)专兼职教师和专兼职管理人员。按照新《劳动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与受聘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Р 六、不租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舍、场地或与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联合办学。Р 七、不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任何级别和范围的考试竞赛等群体性活动。Р 八、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退费政策,学校在招生收费时,向社会公示学校的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并在校内长期公示。Р 九、不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广告用语应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规定,内容客观真实,不得欺骗和误导学生及家长,不得做不负责任的许诺。Р 十、按要求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及其它专项工作检查。Р 在办学过程中,如未履行好以上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自愿承担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法律责任。Р 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Р 中心校校长: 民办学校负责人: Р Р 中心校公章: 民办学校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