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1-1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提交产权人大会通过。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宏邦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届产权人大会通过:1?、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3?、有违法犯罪行为的;4?、不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5?、有其他不适宜担任宏邦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原因。第二十二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 必须在停任后七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宏邦物业管理委员会文件、 资料、帐簿以及属于宏邦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所有财物交还给宏邦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三条:宏邦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参加宏邦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3?、参与宏邦物业管理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拥有表决权;4?、对宏邦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二)义务:l?、遵守宏邦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章程;2?、执行宏邦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完成宏邦物业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工作;3?、参加宏邦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4?、向宏邦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第六章 宏邦物业管理委员会经费与办公用房第二十四条:宏邦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经费由物业管理经费中支出。第二十五条: 宏邦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产权人大会和管委会会议支出;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第二十六条:宏邦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场所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宏邦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解散与终止, 依照产权人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当宏邦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中有超过半数委员欠交物业管理费时, A 管委会自行终止 c 由正在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物业管理企业,协助业主重新组建管委会。第二十八条: 平章程经产权人大会通过后生效。 制定和修改后的宏邦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应报朝阳区房地局备案。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