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常设机关。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 2、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3、医务科和药剂科共同负责医院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日常管理工作。 4、药剂科和医务科负责人应随时保持沟通,共同商讨医院合理用药方面工作, 共同解读药事法规,向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提出会议议题,解决全院药事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5、医务科牵头,药剂科积极参与、配合,共同组织合理用药督查、反馈、整改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6、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秘书由医务科指定,协助主任委员收集议案, 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委员通报。秘书应负责建立包括各种原始记录,整理、保存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文件和档案。第四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委员的权利 1、按有关法律和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并对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对医院药事管理问题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医院各科用药进行监督检查。 4、提出或联署会议议案。 5、参加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和表决。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参加表决。第十二条委员的义务: 1、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本着认真负责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2.对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有关议题和决议应保守秘密,特别是对新药申购计划的讨论情况、审评意见及其它有关情况须予以保密。 3、委员不得接受与新药申请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馈赠,不得私下与新药生产、供货单位、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到公务的接触。 4、收集药事管理信息,征集有关意见和建议,经过整理后提交给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参考。 5、学习有法规和知识,参加有关培训,不断提高药事管理水平和能力。 6、委员应积极宣传并带头落实药事会各项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