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Р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Р8.3.6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并追究接收部门责任。 Р8.3.7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Р8.3.8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和纪律教育,设施不按时检修,隐患不及时消除,劳动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Р8.3.9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主要责任;无证上岗者发生事故,要追究部门领导、操作者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Р8.3.10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玩忽职守,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触及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Р8.3.11学徙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Р8.3.12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的,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在调查处理事故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Р8.3.1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罚款、责任制考核,行政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Р8.3.14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和部门,厂部应予以表彰、奖励。Р 9事故审批 Р9.1微小事故(件)的处理由生产部审批。Р9.2一般事故的处理由安委会副主任审批。 Р9.3重、特大及以上事故的处理由经理审批或授权审批。 Р9.4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由生产部报送《事故登记表》至人事部,由人事负责办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