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及拒绝提供材料的责任人。 4.6.5 事故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编制整改实施方案或申请技术改造措施立项、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后组织实施。 4.6.6 事故调查组编制的《事故调查报告》须经安全生产委员会或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行文通报执行。 4.6.7 防范和控制措施实施后,由事故调查委员会会同事故主管处室组织验收和复查,并形成验收报告存档。 4.6.8 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企管处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公司文件进行经济处罚。行政责任依据《公司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提出处分意见,经办公会批准后执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6.9 对事故造成伤亡人员进行康复治疗后,由安环部会同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伤残鉴定,并按公司的《工伤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4.6.10 由承包商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安环部备案。 4.6.11 外来人员在生产区发生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由所属单位协助本公司调查处理。造成财产的,按核定损失赔偿。 4.6.12 事故发生后造成财产损失,需保险公司赔偿的,由安环部通知保险公司并理赔。 4.7 事故复查 4.7.1 事故发生单位按照事故管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落实到位“事故报告”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4.7.2 事故的主管处室对事故“四不放过”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形成复查报告上网通报。复查内容包括: a事故单位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中是否有吸取事故教训的记录; b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理是否行文并纳入个人档案; c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是否兑现; d事故的防范措施是否已经落实到位。 4.7.3 事故复查时发现事故处理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时,由事故归口管理部室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并限期整改。 5.相关记录及台帐《事故报告单》《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登记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