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元Р承担索赔额Р罚金30元Р罚金40元Р罚金50元Р通报批评Р——Р5Р5000元以上Р承担索赔额Р罚金40元Р罚金60元Р罚金80元Р罚金100元Р通报批评Р5.4.2 当管理者与质量事故责任者身份同一时,仅承担质量索赔额,亦不再对其追究管理连带责任,必要时,根据质量损失额向其上级追究管理连带责任。Р5.4.3 除试用期外,连续三次、一年累计六次出现同机/车型相同质量事故者,责任检验员予以降薪并调离其工作岗位;连续三次以上、一年累计六次以上出现同机/车型相同质量事故者,责任检验员予以辞退,操作者调离该工作岗位。Р5.4.4 质量事故处理部门凭“工/料废通知单”和“不合格品评审单”等,以考核通报形式对责任者和连带管理者进行奖惩,并由管理部从当月(财务月)工资中直接给予兑现。Р5.4.5 因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外协件问题引起质量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事故处理部门提交考核通报后,以“重庆隆鑫车架公司索赔(处罚)通知书”形式发传真至外协厂商,5个工作日(无申诉异议)后将其复印件送往财务部,财务部直接从当月货款中予以扣除。Р5.4.6 操作者及时发现批量质量问题并予以报告,避免了更大的质量损失,给予20元/次的奖励并通报表扬;员工参与不合格品的返工返修,按公司规定及返修/分选工时予以经济补贴。Р5.4.7 操作者在互检中可以目测或通过使用的器具检测到上工序产品质量缺陷,但未予以报告或处理,放任其继续流转,酿成质量事故或造成更大损失,则对该(负有互检责任)操作者给予公司内通报批评并处罚金20元/次。Р5.4.8 发生质量事故后,检验员隐瞒不报未组织评审或未及时(超过4小时)组织评审,给予当线检验员20元/次的处罚。Р5.4.9 质量事故参评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参与评审及审批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审批意见和处置方案,由检验员上报管理部或技术部综合组予违规者20元/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