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管理职责,?以及违反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Р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Р第二十五条?(内控制度缺失责任划分)Р企业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Р陷,造成企业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其Р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Р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Р第二十六条?(子企业责任划分)Р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按照本办法对子Р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Р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Р第二十七条?(决策责任划分)Р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Р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Р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Р有证据证明参与决策的人员在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Р除相应的责任。Р第二十八条?(隐瞒责任划分)Р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Р产损失的, 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总会计Р师或者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Р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Р第二十九条?(未追究责任划分)Р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Р责任追究的, 一经查实, 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Р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Р第六章?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Р第三十条?(责任追究方式)Р对资产损失责任人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经济处罚、 行政Р处理、禁入限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Р(一)经济处罚: 包括扣发绩效薪金, 追回奖励 (包括股权、Р现金、实物等)等;Р(二)行政处理: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Р职、解聘、开除等;Р(三)禁入限制: 在 5 年内或终身不得被国有企业聘用或担Р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