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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府令第138号】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63KB

文档介绍
十八条(行政人员违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散装水泥办公室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1992年4月5日发布的《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二00七年八月六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龙府办〔2008〕132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积极引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有效改善城市环境,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促进我区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现就我区贯彻落实《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区发改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区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办公室负责实施。监察、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务、财政、质监、环保、城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的规定配合区发改局作好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和推广工作。二、结合实际,确定范围按照《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散装水泥适用范围和禁止现场搅拌混泥土范围如下:(一)我区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二)水泥使用量达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三)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四)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和省、市、区重点项目要带头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泥土和预拌砂浆;(五)我区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三、强化征管,依法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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