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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分析-工商管理专业毕业论文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x  |  页数:50 |  大小:136KB

文档介绍
平均的综合倍数为参照确定一个可以放大的最高倍数。它是一个最高极限数,最终是取决于债权人的认可。Р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起源及其在我国的发Р展历程Р3.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起源及发展Р在历史上,人类经济活动中最早的担保现象在古罗马帝国时代就已经存在并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罗马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涉及商品生产者的法律。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担保现象做出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规定。比如设有违约契约、定金和副债权人,这样是为了保证给付能按约履行;设有连带保证,主要是针对债务人发生无力清偿的情形;如果出现欺诈行为担保可以撤销等。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设立了各种相应的办法,其中的一些担保原则也成了现代信用担保的基础原则Р第一本资本主义成文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的。这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商法首次对担保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1840 年出现了第一家现代意义上的专业担保机构,随后于 1848 年在比利时出现了第一家担保基金,该机构直到目前还在从事担保业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日本就开始从德国引进了担保制度,初步建立了一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用担保体系。战后,日本的担保机构发展迅速,成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成为世界上最早的拥有保险和协会的信用保证结合的特征的国家。亚洲其他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则起步较晚,我国的台湾和香港也分别于 1974 年和 1998 年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根据有关资Р料显示,已经有大约 100 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超过 2250 个信用担保机构。Р随着经济社会对信用需求的不断扩大,各种专业工具的融合,信用担保品种越来越丰富,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除贷款担保外,相继出现了工程招标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雇员忠诚担保、银行结算担保、纳税担保等。当然,这些新品种的出现都是随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是时代发展之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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