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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规程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规定办理,学生平安保险坚持家长自愿选择办理原则,学校不组织、不参与、不代办。Р第五十七条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学校要有档案室和档案柜,各类档案资料齐全,建档及时规范,分类存放,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使用效益,同时加强专项工作会议记录和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有条件的学校可实行电子化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移交手续要及时。加强校史文献、影像资料、物件的收集与整理。Р第九章管理责任Р第五十八条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管理问责制。违反本规程,依照管理权限,按相关规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进行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Р(一)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或者测试,或者将竞赛、考试成绩和证书作为入学条件或者编班依据的;Р(二)擅自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的;拒绝接受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的;Р(三)分设重点校与非重点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Р(四)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劝其退学、开除或者限制其在本校就学的;Р(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Р(六)发生教学事故的;Р(七)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Р(八)不按照规定组织教师交流,或者聘用没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Р(九)违规收费或未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的;Р(十)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Р(十一)将学校资产用于风险性投资、作抵押担保,或者擅自出租、出让、改作他用的;Р(十二)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的;Р(十三)其他情形。Р第十章附则Р第五十九条本规程主要适用于本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参照执行。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章程。Р第六十条本规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规程由武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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