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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结余药品管理办法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5KB

文档介绍
本机构的“结余药品”的统一归集、管理。其主要职责是:Р(一)及时回收临床科室的“结余药品”,及时汇总临床科室提供的“结余药品”登记。Р(二)认真检查“结余药品”的质量,对合格者统一标明药品的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性状、数量、生产企业、交回“结余药品”的临床科室的名称等基本信息。Р(三)对回收的“结余药品”统一填写“结余药品回收确认单”一式三份(一份给交回“结余药品”的临床科室、一份留存药剂科备查、一份交由药房登记)。Р第十三条药剂科应当建立“结余药品”管理台帐,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二次办理药品的入库、出库手续,及时将“结余药品”纳入本机构的药品销售系统进行再次销售,避免“结余药品”因长期滞留而出现的过期、变质。Р第十四条“结余药品”的收益应当实行专门管理,建立“结余药品”专用基金。Р“结余药品”专用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其账目,应当符合财务管理相应规定。Р第十五条“结余药品”专用基金可以用于救助贫困患者、“三无病人”、义诊活动、紧急医疗救援等公益开支。Р第五章奖励与处罚Р第十六条对“结余药品”管理成绩优异者予以奖励;对违规者予以严肃查处。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等Р(一)隐瞒患者用药情形,故意少用的;Р(二)患者忘记取药,未尽通知或提醒义务的;Р(三)患者投诉药品使用数量差错,查证属实的;Р(四)患者停用药品,需要办理退药,工作人员没有正当理由却拒绝办理的;Р(五)以零散包装的药品私自从药房调换完整包装的药品的;Р(六)不规范处置“结余药品”的;Р(七)将“结余药品”的产生与个人、科室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从而鼓励或者变相鼓励“结余药品”产生的;Р(八)“结余药品”被非法渠道回收的;Р第六章附则Р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Р长沙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Р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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