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值单价较大(2万元以上)时,报主管院长审批。所有转让报请主管院长审批。Р档案管理Р第三十七条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内容包括: Р1.筹购资料:申请报告(表)、论证表、订货卡片、合同、验收记录等; Р2.仪器设备资料:产品样本、使用和维修手册、线路图、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Р3.管理资料: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应用质量检测、计量、使用维修记录及调剂、报废情况记载等。Р第三十八条仪器设备档案、帐卡应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变动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不得丢失。Р特种设备管理Р第三十九条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医用器具和设备,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的卫生计量法规规定建档、建帐、建卡,进行周期检定,获计量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Р第四十条凡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资产,应严格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执行。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申报、检验等手续,保证设备运行安全,将相关资料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Р其他Р第四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经常检查各使用科室的资产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Р第四十二条凡在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维修工作中取得明显效益的单位与个人,应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记入档案,做为晋升的参考。Р第四十三条设备保管人及使用人,未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Р第四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者,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医疗设备造成不良事件者,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陕西省药监局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报告。Р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Р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