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结余药品”应当定期交回药剂科,同时向其提供“结余药品”的登记信息。第十二条药剂科负责本机构的“结余药品”的统一归集、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及时回收临床科室的“结余药品”,及时汇总临床科室提供的“结余药品”登记。(二)认真检查“结余药品”的质量,对合格者统一标明药品的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性状、数量、生产企业、交回“结余药品”的临床科室的名称等基本信息。(三)对回收的“结余药品”统一填写“结余药品回收确认单”一式三份(一份给交回“结余药品”的临床科室、一份留存药剂科备查、一份交由药房登记)。第十三条药剂科应当建立“结余药品”管理台帐,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二次办理药品的入库、出库手续,及时将“结余药品”纳入本机构的药品销售系统进行再次销售,避免“结余药品”因长期滞留而出现的过期、变质。第十四条“结余药品”的收益应当实行专门管理,建立“结余药品”专用基金。“结余药品”专用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其账目,应当符合财务管理相应规定。第十五条“结余药品”专用基金可以用于救助贫困患者、“三无病人”、义诊活动、紧急医疗救援等公益开支。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对“结余药品”管理成绩优异者予以奖励;对违规者予以严肃查处。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等(一)隐瞒患者用药情形,故意少用的;(二)患者忘记取药,未尽通知或提醒义务的;(三)患者投诉药品使用数量差错,查证属实的;(四)患者停用药品,需要办理退药,工作人员没有正当理由却拒绝办理的;(五)以零散包装的药品私自从药房调换完整包装的药品的;(六)不规范处置“结余药品”的;(七)将“结余药品”的产生与个人、科室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从而鼓励或者变相鼓励“结余药品”产生的;(八)“结余药品”被非法渠道回收的;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