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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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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按规定的份数交科教科盖章后上报。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奖励。Р第三十一条推荐奖励时间Р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每年十一月组织推荐。Р2、国家教育部卫技奖每年六月初组织推荐;浙江省科技进步奖每年三月初组织推荐;其他级别的科技奖推荐时间根据主管部门通知确定。Р3、科教科根据各主管部门推荐时间安排,提前一个月开始组织推荐工作。Р第三十二条主要完成人的确定:Р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Р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或重要创新点。Р2、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或规律。Р3、在研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主要贡献。Р4、直接参与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Р5、科研论文的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著作的作者及责任编辑。Р主要完成人的创造性贡献应当与项目创新点对应,并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主要完成人排名原则上应与科研成果鉴定证书中的排名一致。Р第三十三条主要完成单位指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的作用。未经医院同意,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未列我院名称的,对院内主要完成人不予认定。Р第三十四条获奖项目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奖金收到后,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主持与其他主要人员协商提出分配方案,经学科审查后发放。Р第三十五条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Р第三十六条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应申请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情节较重的将通报批评并停止其申报纵向科研项目资格3年。Р附则Р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科研成果管理条例有抵触的,以国家有关科研成果管理条例为准。Р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Р200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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