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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惩戒的现状 问题与对策——以中小学校为例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x  |  页数:45 |  大小:203KB

文档介绍
本”,不能仅仅将学生当成被管理的对象,管理是“服务”的理念要求在学生管理过程中确定学生的主体地位和平等地位。以学生为本, 必须在依法管理的前提下,尊重学生的兴趣、爱好和个性特点,尊重学生的选择权利, 充分吸收学生参与管理与自主管理,以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规则意识,正确处理全面发展和个性培养的关系,充分关注学生的精神生活和感情生活,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28而教育服务关系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中小学校围绕教育服务产生的权利包括学生管理权利也是一种民事权利,其本质是一种私权利。这种法律关系,在法理上双方法律主体地位平等的,属于私法性质,主要属于民法调整范畴。Р依前文对二者法律关系的界定,中小学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应双重的,即部分为行政法律关系,部分为民事法律关系。学校根据法律授权对学生进行管理,履行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因而和学生形成了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而当学校作为教育服务的提供者,与学生形成了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学校和学生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应该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本文作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实际国情而言,学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更多的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中小学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亦是如此。Р(二)教育惩戒的合法性Р我国的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惩戒学生的条件和程序,只是赋予学校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如前所述,“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教育离不开惩戒。既如此,如何界定教育惩戒是否具有合法性则是当前须解决的首要问题。Р1、教育惩戒的历史追踪Р我国自古注重惩戒教育,教育惩戒的历史源远流长。在我国“教”字最早见于甲骨文,左边代表受教育者,即孝字,孝被规定为社会道德准则,也是思想教育的中心Р28 潘荣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与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D].南京师范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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