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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理论与相关法律及案例分析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33 |  大小:80KB

文档介绍
对象的论述中,他认为应区分应然的法与实然的法,前者涉及的是法的价值评价问题,他关注的是衡量实在法的标准以及实在法为得到认可而必须依赖的基本原则,它属于立法法的研究范围。后者所涉及的只是法的事实或形式特征,它属于法理学的研究范围。 2 社会法学。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庞德是现代西方法学家中最为关注法与道德关系的一个代表。他认为,法的发展可分为几个发展阶段,法与道德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关系。在法律发展的早期或萌芽时期,法律和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尚未分离。在第二个时期,国家或政治结合成的社会明确的出现,法律亦从其他社会规范中分化出来,法律是自足的,道德被漠化。在第三个时期,法律的发展主要是由于同化及援引法律制度的资料或法律之外的资料所促成的。司法者用衡平的方法解决所遇到的疑难问题,他们以内心的道德观念审视法律问题,因而不少道德观念从外面注入法律,甚至成为比法律规定更权威的东西。在第四个时期, 19世纪下半叶,在经历了长期的用衡平的方法不断吸收道德观念之后,很多道德的或衡平的观念已变为固定的法律条文,即被法律化,法律与道德又一次分离。在第五时期,法律的重点从个人利益开始转向社会利益,对个人自由加以限制,对责任的追究不再坚持过错原则,法律越来越重视保护公共利益。庞德反对奥斯丁的观点,恢复了传统的法与道德不可截然区分的观点,并用动态的观点分析其历史上不同阶段的具体关系,勾画了法与道德之间的动态关系。五、罗尔斯的正义论罗尔斯在 1971 年出版的《正义论》中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一套新正义观点。它以社会制度的正义作为研究的重点,寻找适用于正义社会的原则,这些原则是通过社会契约论的方法推导出来的,他们有两个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他认为正义可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实质正义,其中有政治正义和经济正义或分配正义,他们主要表现为所在社会的法律制度;形式正义是对给法律制度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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