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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日常检查记分标准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06、*16416、*16407、16402 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Р1. 未做到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陈列标志应清晰,应有规范的警示语、忠告语;Р3Р2. 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Р3Р3. 外用药与其他药品未分开摆放;Р3Р4. 未做到经营“非药品”设置专区,与药品陈列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Р3Р5. 麻黄碱复方制剂类药品、含兴奋剂类药品的标签上无显著标识。Р1Р18Р冷藏药品管理(6)Р*14804、*15801 经营冷藏药品的,应当配备专用冷藏设备Р1. 经营冷藏药品的,企业未配备药品储存专用冰箱;Р3Р2. 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未查验冷藏车、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的温度状况,未核查并留存运输过程和到货时的温度记录。Р3Р19Р中药饮片管理(5)Р*16710、16412 、16413、16415 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Р1. 柜斗谱的书写未使用国家药典或上海炮制规范规定的正名正字; Р1Р2. 中药饮片装斗前未有质量复核,斗内中药饮片有错斗、串斗等混药现象;Р1Р3. 经营中药饮片未设专库存放。Р3Р20Р药品养护管理(6)Р*16702、*16702、16720 养护人员应当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药品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Р1. 养护人员未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含陈列)药品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Р3Р2. 包装标示温度在20度以下的药品陈列,企业未配备冷藏柜或在店堂常温条件下,陈列时间已超过6个月。Р3Р备注:1、每条具体检查内容,单独记分;但同一检查项目的记分不超过该检查项目的总分值。 2、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反GSP条款其他内容(除日常检查20条以外)的,严重缺陷记6分、主要缺陷记3分,一般缺陷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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