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下同),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集体完成的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请。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2、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一般情况下,县(处)级及其以上政府行政部门不能作为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3、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须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择优推荐。4、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第一负责人所在学校或主要参与单位负责推荐。三、成果评审和争议处理成立湖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奖励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湖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评审奖励工作的具体事宜。省级教学成果奖实行公示制度。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在成果公示期内(公示期1个月)提出异议。对成果的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地址,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并有本人的签名,否则不予受理。省教育厅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保护,对诬告者将追究责任。对有争议的成果,省教育厅将组织力量或责成有关学校核实。如经查实确属弄虚作假,即取消成果的获奖资格。四、成果奖励1、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成果特别突出的,可授予特等奖。2、对获奖成果,向主要完成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3、教学成果奖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加薪的重要依据。本实施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校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办法制定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