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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立项奖励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范围以当年所拟列入奖励的学术期刊分类目录为准。第十条获得经费资助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奖励金计算方法(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发放奖励金2万元/项,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发放奖励金1万元/项,省基金团队项目负责人,发放奖励金1万元/项,省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发放奖励金6000元/项,省基金面上项目负责人,发放奖励金3000元/项。(二)获得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按到帐经费2%-5%计算奖励金。第十一条科技服务收入的提成奖励为同行单位和产业提供科技服务取得的收入(以财务到帐为准),扣除相关成本后(成本为总收入的10%),按总额的40%奖励给相关部门;为科研提供服务的行政管理或其他部门的人员奖励按%分配。第十二条除第十条第(一)外,获得上级部门奖励的科技成果和专利奖,上级部门的奖励金8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20%奖励给为研发部门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员工。第十三条科技产出奖励金(项目奖励金除外)全额发放给完成人所在项目团队,由完成人所在团队根据贡献值按第十四条分配。第十四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奖励金全额发放给项目主持人,其它项目的奖励金,70%由研究室自主分配给本团队成员,30%奖励给为研发部门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员工。第十五条所配套发放的奖励金(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奖励金除外),根据项目科技产出核定总额,结合公司当年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由公司领导班子、财务部、研发部根据人员的贡献值,分配给完成人。第四章奖励金申报、审批及发放时间第十六条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标准所规定条件的人员应书写《科学技术奖励申请书》并上报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七条领导班子、财务部、研发部根据本办法负责验证及审核各申请人的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决定奖励金额。第十八条上述奖励措施在每年的12月中旬实施奖励。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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