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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农科技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由奖励办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终审。第二十七条申报人或推荐单位在终审前提出退出评审请求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提出。第二十八条评审委员以会议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评议,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第二十九条终审结果报奖励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奖励办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第三十条未能通过评审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工作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或推荐。第三十一条 大北农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第六章异议和处理第三十二条异议是指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申报(推荐)书填写的真实性有不同意见或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异议。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的,须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的,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签名。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异议材料中注明。第三十四条奖励办负责接受异议投诉,组织调查,核实情况,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及时通知异议方和申报人或推荐单位。第三十五条推荐单位、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第七章授奖第三十六条获奖证书和奖金由大北农集团颁发。第三十七条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骗取奖励的,经查明属实,撤消其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获奖人有义务配合或参加与奖励有关的宣传活动,如颁奖、成果展示等。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起施行。2010年6月18日发布的《大北农科技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第四十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大北农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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