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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82KB

文档介绍
的报告;Р(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Р(四)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承诺书;Р(五)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Р第十四条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到企业进行现场审核,符合生产备案条件要求的企业为通过;反之,为不通过。Р第十五条通过生产备案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低速四轮电动车产品备案时,应当向市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Р(一)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Р(二)产品的新技术、新结构原理说明;Р(三)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Р(四)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Р(五)产品合格证样张;Р(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Р第十六条市经信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Р第十七条市经信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产品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市经信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Р第十八条市经信委根据公示结果,对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以《目录》形式公布,并及时通报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Р第十九条已经列入《目录》的低速四轮电动车企业如发生迁址、新建生产能力等生产条件变化时,应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考核,经考核达到备案条件方可投入生产。Р第二十条市经信委根据低速四轮电动车管理需要,对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对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产品一致性无保证、转让生产资质、弄虚作假等违规企业及产品,从《目录》中撤销。Р第三十五条低速四轮电动车销售时须参照机动车向中国保监会批准认可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Р第三十六条低速四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参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Р第三十七条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Р第三十八条低速四轮电动车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每年进行年检。年检办法另定。Р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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