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向当地运管机构申请教员准教证。Р 第四十二条申请教员准教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Р (一)由持有培训许可证的培训业户填报《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员准教证申请表》(见附表九);Р (二)提供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及身份证件;Р (三)接受教学适应性身体检查。Р 第四十三条教员必须持有教员准教证方准上岗执教;培训业户不得聘用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教员实行轮训制度,运管机构每年对教员准教证进行审验。Р 第六章教练车管理Р 第四十四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必须持有省运管机构核发的教练车证,悬挂教练车标志牌。Р 第四十五条申请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Р (一)填写《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申请表》(见附表十);Р (二)提供B级以上检测站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证明。县运管机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对教练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逐级上报省运管机构核发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Р 第四十六条教练车应当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并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Р 第七章罚则Р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县以上运管机构按《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1996年第11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罚款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Р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Р 第四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八章附则Р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湖北省交通厅解释。Р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Р 湖北省交通厅Р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