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经营者新增非机动船须向所在地县抚仙湖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未经批准购置的非机动船不予办理入湖手续。Р 第十二条 已办理入湖手续的抚仙湖非机动船的转让、改造、报废等,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必须向所在地县抚仙湖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Р 第十三条 抚仙湖非机动船所有者、经营者应守法经营,履行下列义务:Р (一)遵守非机动船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做好安全预防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Р (二)非机动船应当配备救生设施、设备,船员和乘客必须穿着救生衣或佩带救生设备方可入湖,严禁超载,严禁携带危险物品入湖。Р (三)提高水上救援能力,预防水上安全事故。Р (四)定期对非机动船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日常检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Р (五)遵守、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止污染抚仙湖水体。Р(六)如遇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经营者应及时停航。Р第十四条 县抚仙湖管理局对未办理《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擅自入湖的,依照《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进行处罚。Р 第十五条 市、县抚仙湖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负有主管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一)对符合规定申请办理购买、变更等手续而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Р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办理购买、变更等手续,发放《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的;Р (三)不履行水上安全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Р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负责解释。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Р Р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Р二00九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