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应当进入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严禁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Р(二)建立健全招标信息发布、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标准,明确工作流程,规范招标投标行为。Р(三)加强对招标工作人员的监管,防止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泄露保密信息和场外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Р第二十四条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国有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进行审核,对重大工程项目实行跟踪审计,严禁随意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Р第二十五条加强工程建设监管。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健全施工质量保障考核体系,控制建设成本,科学组织施工,禁止违规转包和违法分包。Р第二十六条加强工程验收监管。国有企业在收到承包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Р第六章其他业务监管Р第二十七条加强担保业务监管。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业务,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对成员单位担保业务的统一监控。Р第二十八条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和处置制度,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Р第二十九条加强高风险业务监管。国有企业确需开展境外投资和从事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相应监控措施。Р第七章附则Р第三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Р第三十一条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Р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