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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保存。Р第二十七条机关事务管理处要按照规定的期限,编制《固定资产管理报告表》,报表要有分析、效果评价、建议等。Р第二十八条机关事务管理处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盘点发生的盘盈、盘亏,由机关事务管理处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报告。报告要对盘点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报Р市总主管财务的主席审核批准;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经市总经审办签定意见后,报市总主席办公会审批,机关事务管理处应根据批复或主席办公会纪要,调整固定资产账目。Р第二十九条因部门的调整、人员岗位的变动,固定资产需要进行调配时,应由机关事务管理处根据市总主席办公会有关机构和人事调整的决议,统一进行内部调剂。部门之间调换的固定资产,须填制《北京市总工会机关固定资产调剂单》,回收仓库的固定资产,须填制《北京市总工会机关固定资产回收申请表》,经有关人员签章后,作为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的依据。Р第三十条对库存的固定资产,机关事务管理处要按照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和维护,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Р第三十一条市总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或退休,须按市总组织部开具的《北京市总工会人员调离退休应办事项表》办理相关手续。Р第三十二条市总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Р因责任心不强、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损失的,由机关事务管理处就损失的基本情况、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市总财务部,财务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市总主席办公会审批,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的处理。Р第七章附则Р第三十三条本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市总机关及机关事务管理处。Р第三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总财务部负责解释。Р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Р 北京市总工会Р 200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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