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涉路施工许可征求意见函》,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范围, 征求相应高警机构的意见, 并告知申请人应到高警机构办理施工作业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各级高警机构接收到《涉路施工许可征求意见函》后, 应当签署《接收回执》, 并在 5 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的意见。高警机构不同意的, 省高管局一律不予许可; 高警机构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其同意。第二十二条省高管局( 省路政总队) 及各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对涉路施工活动申请进行审查, 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文书和颁发许可证。第二十三条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依法取得省高管局的行政许可后, 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 到高警机构办理施工作业审批手续。第三章施工作业人员管理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将拟上路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向所辖高警大队报备登记。未经登记的人员,不得上路作业。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开工前应组织进行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组织有针对性地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各高警、路政大队应依法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并根据需要到施工单位上门宣传讲解安全管理知识。第二十六条施工作业人员在高速公路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安全标志服应具备反光标识功能。严禁施工作业人员在作业封闭区以外的路面上横穿、逗留, 严禁拦截、搭乘其他过往车辆。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和管理工作, 配合高警、路政大队进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专职安全员须佩戴明显标志, 随时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完好情况, 发现损坏、移位、倾覆、缺失等问题, 必须按要求立即恢复; 发现施工作业人员和施工作业车辆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实行半幅封闭或中断交通、以及在重大节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