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部门上报本季度销售情况数据。Р第四章销售合同的签订与管理Р第十三条销售合同的签订Р(一)深圳地区内存量房销售合同签订Р由集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就不同类型存量房的位置、面积和价格与有购买意向的客户(单位或个人)进行报价、洽谈,根据双方洽谈的条件,拟写相关授权委托和《物业买卖意向书》或《认购书》,并跟踪合同的履行。具体审批流程如下:Р Р Р(二)深圳地区外存量房销售合同的签订Р由所属各公司负责就不同类型存量房的位置、面积和价格与有购买意向的客户(单位或个人)进行报价、洽谈,根据双方洽谈的条件,拟写《物业买卖意向书》或《认购书》,并跟踪合同的履行。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Р Р第十四条意向书或认购书终止的处理Р(一)属客户违约的没收其缴纳的诚意金或定金,并上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Р(二)因政府政策或属我方违约导致不能办理过户的,需上报集团资产管理部门经分管领导审批(情节严重的还需总裁和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原则上无息退还客户所缴交的本金。Р第十五条双方均按意向书或认购书履行完毕后,签订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办理按揭的客户需收到银行的确认函后签订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并派专人负责取证,陪同客户办理相关抵押登记及贷款按揭相关事宜。Р第十六条五个自然日内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客户可直接签订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Р第十七条各存量房销售管理部门对存量房所有销售合同需建立明细统计、造册入档,做到标识清晰明确,易于查档。Р第十八条集团资产管理部门对各存量房销售管理部门上报的销售情况进行汇总,每季度编制《存量房销售情况汇总表》,并简要分析说明销售情况,报送集团分管领导及总裁。Р第五章附则Р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集团其他相关规章制度规定执行,各存量房管理部门均可在工作过程中上报本办法的修订意见至集团资产管理部门。Р第二十条本办法经集团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集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