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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个人征信机构体系运作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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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设立需由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因此建议加快发放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进度,稳步提升征信机构的市场化程度。Р( 三) 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Р根据国际经验,从法律上对信息采集和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规范征信机构运营的基础。建议尽快制定《征信业Р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和部门规章,来指导Р《条例》的执行。另一方面,建议适时出台《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暂行规定》,以确保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Р( 四) 推进个人信用信息联网Р建议在推进政府部门间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实施信用信息系统联网,大力推进各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建议尽快出台统一的征信行业信息技术标准,开发成熟化、标准化,具备开放性、可维护性、安全性、实用性的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将分散在金融机Р?构、政府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的个人信用信息整合到一起,建立起真实、完整的个人信用档案。Р( 五) 加强社会信用文化的建设与推广Р建立诚信社会,不仅需要加强立法与管理,更应该注重社会信用文化的建设与推广, 积极培养企业和个人强化信用意识,注重信用保护,使企业和个人都树立起“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让讲信用自觉体现在每个经济主体活动中,为整个征信体系建设奠定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基础。Р参考文献Р[1]洪涛. 外国个人信用体系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广西金融研究,2005,( 5) .Р[2]王建华. 美国个人征信机构的发展_运作及对我国的启示[J],征信,2012,( 2) .Р[3]郭长平,杜若华. 国外公共征信模式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J]. 甘肃金融,2008, ( 5) .Р[4]蒋刚林. 个人征信机构组织模式的国别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 中国证券期货,2013, ( 5) .Р作者简介:Р季伟,男,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Р( 责任编辑: 黄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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