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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个人征信体系的运作特征及启示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54KB

文档介绍
征信体系建设已经历过一段时期,但单位信用仍是整个金融体系的征信基础,个人征信还是辅助部分。我国居民对信用意识、征信知识和金融知识的了解还处在较低水平。目前,人们对征信知识的了解还主要是通过银行,大部分人对征信依然陌生,征信知识的国民教育之路任重道远。Р (三)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法律体系Р 美国有比较完备的涉及征信的法律体系,将信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纳入法律范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与个人征信直接相关的全国性的部门规章,对于尽可能地降低我国征信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该办法规范的范围为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而不是个人征信行业,所以缺少对独立的第三方个人征信机构的准入标准、个人征信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第二,该办法规范的征信业务行为主体为商业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下属的征信服务中心,而它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所以中国人民银行既是个人征信活动中的运动员,又是个人征信活动中的裁判员,这样会影响该办法的实施效果;第三,该办法规范的征信业务活动为个人信用信息的报送、整理、查询、管理等活动,这里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单位仅限于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单位也主要是商业银行。根据国外的成功经验,个人信用信息的及使用不仅仅限于商业银行,而应面向更为广泛的服务对象。一个覆盖面广泛的信用信息系统才是有效率、低成本的系统,越多的社会部门介入,该系统所起的作用就越大;第四,该办法没有对可以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和个人隐私进行明确地界定;第五,该办法没有对不同类型个人信用数据的保存年限作出规定。总之,作为部门规章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仅仅是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一个暂时办法,随着个人征信业的进一步发展,必须为更加完善的个人征信法律法规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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