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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培训记录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160KB

文档介绍
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0条关于死亡证明文件出具作出特别规定:“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Р医学证明文书往往直接攸关患方的切身利益。例如,诊断证明、病休证明、死亡时间或原因证明往往对患方民事赔偿诉讼的结果有直接影响;而出生时间证明在刑事诉讼中可能会被作为认定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的依据;等等。因此,医疗机构规范医学证明文书出具行为意义重大,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尤为重要。仅就医疗卫生专门法律而言,《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都有相关的法律责任条款规范医学证明文书出具行为。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该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事实上,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出具虚假(错误)医学证明文件的,还可能涉及到民事及刑事责任的承担。Р培训总结及评价:通过专题讲授医疗安全与纠纷防范知识,全体医务人员加深了对医疗纠纷防范的认识,掌握了防范技巧,在今后的工作中大家将牢固树立纠纷防范意识,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Р存档资料附后Р□培训计划    □培训方案    □培训通知   □培训签到Р□培训资料   □培训影像资料  □培训试卷□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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