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陈清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原审判决却未能依法审判。四、陈清珍经营的手机店在原审审理过程中仍在销售与案涉手机同一型号的不合法销售的不合格产品, 应当予以制止。五、原审判以任满仓曾经在富士康工作过为由认为任满仓应当知道苹果 5S 相关信息是错误的。经任满仓百度了解, 富士康公司只是负责苹果手机的生产而不是销售, 并没有告知所有员工相关手机是否为不合格产品的权利和义务。原审判决认定任满仓应当知道案涉手机为不合法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是错误的, 任满仓无从得知。六、任满仓在原审中申请鉴定案涉手机是否为三无产品, 但被驳回。综上所述, 任满仓上诉请求: 改判为陈清珍给任满仓退货并支付任满仓 4699 元购机款;陈清珍支付任满仓 14097 元赔偿金;案件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陈清珍承担。被上诉人陈清珍向本院答辩称: 任满仓购买手机的时候陈清珍已经向其告知为港行手机, 且任满仓已经签名确认, 任满仓经常在其他手机店买手机进行敲诈。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以下事实: 1. 根据 2014 年6月 11 日的原审庭审笔录, 任满仓主张手机基本能正常使用, 但出现自动关机、黑屏、充电发热、通话杂音。 2. 任满仓在二审法庭调查中出示了案涉手机,陈清珍确认案涉手机串号为 358842057529300 , 型号为( 1p) partNo.MF354ZP /A, 并主张从型号中的“ ZP”便可得知所涉手机为港版正品手机。 3. 二审法庭调查中, 任满仓确认其在 2014 年4 月之前曾购买过 Iphone 手机, 包括 Iphone4 以及 Iphone5S , 但不清楚价格, 也不清楚 2014 年4 月港版 Iphone5S 与行货 Iphone5S 在价格上是否存在差异。列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就其谈谈你的看法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