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依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xx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运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运用证》,导致至今20xx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峻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根据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РР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恳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运用房屋的,根据逾期交付运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精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xx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xx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Р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恳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有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20xx年6月1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РРР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Р 此致Р ×××人民法院Р 附:一、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人数提交);Р 二、证据×份。Р 具状人:×××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