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14:35,JonathanHargreaves发给HuyYuan的邮件中(上诉人一审第12号邮件)记载:“程序非常简单我会让我的律师准备书面协议和转让文件将IPAD的权益转给我公司”。再从我方二审提交的三份邮件,可以进一步说明:协议由苹果方律师起草,历次协议草案中,交易主体均为台湾唯冠、IP公司。如:JonathanHargreaves20**年11月10日17:35发给袁辉的邮件(被上诉人二审证据1),主要内容:A“1、我方律师已经准备了一份简单的协议,包括唯冠同意将IPAD的所有权利转让给我公司的惯用条款3、如你方满意合同,请由唯冠的授权代表人签署”。B、该邮件附件系IPAD协议草案,明确转让双方为: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习称为“台湾唯冠”)、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并且将台湾唯冠的详细地址也列明(不难看出,苹果律师对台湾公司的资料包括商标权属早已调查收集)。特别需要提及的是:该协议草案的最后一条(协议第11条,请见原英文附件)与最终20**年12月23日在台北签署完成的正式协议的最后一条(亦为协议第11条)完全相同,内容为:“本协议及本协议提及的一切文件构成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标的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先前关于该标的草案、协议、承诺、陈述、保证及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