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期货交易上海期货交易所已被修改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阴极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Р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临近交割期时;Р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遇国家法定长假时;Р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Р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Р表一铜、铝、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