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广东省公布了两个东西,一个是广东省的集体土地可以和国有土地一样出让,一个是农夫可以把宅基地和房屋卖掉,但是他不能再申请宅基地。那么广东省所作的规定,能不能视为国家有关规定。中国应当容许某些地方有些独特的规定,或者适合一些地区特点的规定,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把一些原来制止性的规定都取消了,适当的保持现状保持稳定。假如我们把这样的一些权利再交给地方订法规,我认为中国的土地权利流通的问题会更现实。即不仅要考虑到现状和稳定,还要考虑到各个地方的特点。 四是:在担保制度中大陆法的思维和英美法的冲突。 这次的物权法里面涉及担保法的问题。 担保规定中的特点就是把英美法中的浮动担保、浮动抵押、动产抵押和应收账款的质押 纳入到物权法中。恰逢中国参加WTO 五年的过渡期满,容许外国银行进入中国,在这种状况下,外国银行和中国银行很关怀的就是,当其发放贷款的时候,企业用什么财产进展担保?遵照传统的观念,不动产,土地运用权,房屋和机器设备等都是特别有限的。其他的担保为什么不行以呢?但是我国担保法的体系是大陆法体系,我们把担保法中的三种担保物权纳入到物权法,而物权法中的抵押概念我们那么扩大到英美法了。不仅此时此刻的特定的财产可以抵押,将来的财产也可以抵押。所以在这种状况下,法律就面临着一个选择的问题。涉及浮动抵押和浮动担保的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反复探讨要不要这两种制度。是单独作为一章还是把它纳入一般的抵押权里面,都发生了很大的争辩。但是为了适应参与WTO的须要,更为了外国银行和中国银行在进展贷款的时候能够得到更多的担保的手段,我们把英美法中融资担保的手段加了进来。 可以说,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面临着的这四种理念冲突,都是须要我们进一步思索和探讨的。РРРРРРРРРРРРРРРР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