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所有的财产投资于企业后,国家对所投资的财产不再享有所有权。国家通过股权实现其利益。从法律上说,国家投资的企事业法人的财产,归属于法人,不归属于国家。国家独资企事业不应称国有企事业。在我国,国家所有又称全民所有。因此,国家独资企事业也不应称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国家通过任免国家独资企事业法人的法人代表和其他负责人,控制国家独资企事业法人的行为,实现国家的意志。认为国家对国家独资企事业法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享有“终极所有权”的观点,违反民法物权理论。认为法人所有权的观点损害国家利益的担心是不必要的。Р (三) 集体所有权Р 集体所有权主体是自然村、乡一级组织。集体所有权客体是自然村、乡一级组织可直接、完全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自然村、乡一级组织行使集体所有权之所得,应该用于集体组织成员的生存保障和公益事业。Р 我国城市事实上已不存在集体所有权。过去的城市集体所有制成员或者去世,或者成为退休职工。城市集体所有制已名存实亡。这一所有制曾为其成员提供生存保障,现在城市已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它已无存在必要。Р (四) 自然人所有权Р 自然人所有权为各家学说所公认,分歧主要在于对共有和建筑物区分所有的规定。Р 1. 共有Р 共有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通说谓按份额共有为按份共有,不按份额共有为共同共有。其实,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均为按份额共有,区别在于: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之间无特殊的身份关系,或者说,按份共有只存在财产关系,不存在身份关系。因此,按份共有人可退出共有关系,即向非共有人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而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之间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或者说,共同共有既存在财产关系,又存在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无法转让,因此,在共同共有关系解除以前,共有人不能向非共有人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实际上,正因为共同共有也是按份额共有,共同共有关系解体时,原则上共有人平均分割共有财产。否则,这样分割就没有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