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界定为项目业主较为适宜。Р其一,BT模式适用范围决定了BT模式项目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这些土地依赖于政府行政划拨取得(否则建设成本太大),而BT模式项目主办人一般是私人投资机构,将BT模式项目主办人或项目公司界定为项目业主,则存在将国有土地划拨给私人投资机构而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Р其二,由于BT模式项目涵盖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多数BT模式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土地或其他稀缺资源,往往无法实施替代项目,BT模式项目发起人必须确保BT模式项目竣工后按约定进行移交;若BT模式项目主办人及项目公司无力完成BT模式项目,则BT模式项目发起人必须确保能够收回进行续建。只有把BT模式项目发起人(而不是BT模式项目主办人及项目公司)作为BT模式项目的业主,作为BT模式项目的权利主体和工程的所有权人,给予BT模式项目发起人对BT模式项目控制的物权保障,才能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Р其三,由于BT模式项目竣工后要立即移交BT模式项目发起人,如果将BT模式项目主办人或项目公司而不是BT模式项目发起人界定为项目业主,比如前述第一种观点认为BT模式项目发起人只是卖受人,则在项目移交时存在所有权转移的问题。这不仅会使项目移交手续复杂(存在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问题),还会因为所有权转移而将移交行为视为交易,而BT模式项目一般标的金额巨大,会给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各方带来巨大的税负。Р 因此,BT模式项目发起人作为项目业主,即是项目工程的所有权人。BT模式项目往往也是重大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BT模式项目发起人必须加强对BT模式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聘请社会专业机构以及专家等)随时抽查项目建设情况,要求BT模式项目主办人积极配合并确保项目的所有建设相关单位也能积极配合;在项目移交之后提供一定的担保方式等以确保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