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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的维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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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救济,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利益,致使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法院作出的维持判决均不能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5]。 РР8РРР 四、建议 Р (一)将行政诉讼“维护”行政权行使的价值观转化为行政诉讼“掌握”行政权的价值观 Р 十多年的社会变革、十多年的司法实践、十多年的理论讨论成果已使行政诉讼“维护行政权行使”的价值倾向更多地向行政诉讼应“掌握行政权行使”方向转变。当然,这个价值观的转变,并不仅仅是删除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维护”的立法目的就可以实现,更重要的是要在民众中间培植行政诉讼法针对政府、掌握政府权力的观念。这种控权价值观念的培植必需通过详细的微观制度设置和详细的制度运作才能奏效,比如不应将法律简洁地宣布为统治阶级的意志,革新“法律工具论”、“全能型衙门”的传统观念,强化法的权利保障功能,加强和提高行政审判的地位和作用。 Р (二)以驳回诉讼恳求判决来代替维持判决 Р 维持判决,主要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判定,并没有回应原告的诉讼恳求,置原告的诉讼恳求于不顾,直接对实体问题作出判决。一经生效,行政主体便不能轻易变更,限制了行政主体适应形势变化进行行政管理的敏捷性,堵住了行政机关订正错误行为的途径。 Р 而驳回诉讼恳求判决,则是把裁判的中心放在了原告的诉讼恳求上,针对原告的诉讼恳求而作出。驳回诉讼恳求,只是意味着原告的主见不成立,而被告的行政行为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由于涉及合理性问题法院不便审查,还可能是因情势变化,行政行为作出的法律依据已不合法,法院不便妄加评论等,可以涵盖很多状况。而且,法院驳回原告知讼恳求,意味着行政行为仍旧有效,维护了国家机关分权的宪法原则,给予行政机关最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有利于行政机关独立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所以,从理论上看,驳回诉讼恳求判决完全可以替代维持判决。 РР8РР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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