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突出体现国家敞开行政诉讼大门吸纳行政争议入法治管道的急切心理和意图。Р 3.强化司法和法律权威,着力提高行政争议解决的实效Р 审理难和执行难是行政诉讼低效之根源;而审理难和执行难之根源,则在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现实力量的严重不对等:掌握大量权力资源的行政机关强势,而只有裁判权的司法机关则相对弱势。根据解决争议的诉讼原理,争议如欲通过诉讼获得切实解决,那么诉讼裁判主体必须拥有强于争议各方的地位和力量。由此,行政诉讼顺利进行并发挥解决行政争议的实效,行政诉讼中法院作为裁判主体必须具备高于被诉行政机关的地位,这是行政诉讼进行的必要前提。因此根据现实情势,新《行政诉讼法》采用一抬一压两种手法,赋子法院更多权力来抬升其地位和力量,同时对被诉行政机关科加法律责任以制约其强势力量,来实现行政诉讼的公正顺利进行。Р (1)第1条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将人民法院定位为行政争议解决机关,明确了其行政诉讼中的主导定位。由此出发,被诉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过是争议一方,其地位自然低于争议解决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并服从人民法院的诉讼主导权。Р (2)第1条还删去了旧法中维护行政机关之言,更是凸显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被监督地位,突出司法对行政的制约和监督权力。Р (3)强化被诉行政机关的应诉责任,突出法院的诉讼权威地位。第3、58条和第66条第2款一起形成保障该责任切实履行的法律组合拳,强力维护和树立司法和行政诉讼法权威。Р (4)增强司法权对行政权干扰的抵抗力,在总则部分第3条第2款首先原则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行政诉讼的法律义务,之后分则部分以第18条第2款的跨行政区划管辖制度和第24条的管辖提级制度予以保障,力图防范和抵制行政权对行政诉讼的不当影响。Р (5)扩大司法对行政的审查权。主要体现为:第53、64条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司法审查范围并规定了其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