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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论文 范文【 精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又是单一制国家,因此引入时甚至把国家这一重要的行政主体抛弃了。而且,由于公务分权和地方分权的存在,西方这一理论中有很多公共团体、公共组合、独立行政法人、特殊法人的存在都在引入中国时本本土化的过滤掉了。Р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中的被告Р (一)被告的概念Р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其成为被告的法定条件有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实施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通知应诉。Р 这三个法定条件中,第一个为资格要件、第二个为行为要件、第三个为程序要件。资格要件和行为要件是层层递进的关系,资格要件首先限制了被告的范围,限于行政主体。行为要件进一步将纳入行政诉讼的行政主体的行为划定了界限,限于侵犯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Р 其实从逻辑上分析,这两个步骤是逐步限缩的。资格要件首先划定了被告限于行政主体这一点。其实,对于诸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这样的表述不存在问题,因为这些国家行政主体具有很大的范围,诸如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地铁公司、博物馆美术馆等都可以成为行政主体。而在中国,且不说国家这一主体,行政主体的概念本身就已经限缩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Р (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解释》中对被告的明确Р 《行政诉讼法》25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9条到22条,是对被告不同情况的具体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其中主要目的是为了确定以谁为被告。其中《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了被告确定的一般情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9至22条是实践中被告认定的补充情况。是对发生行政复议时、授权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委托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超出授权或委托范围时、重新组建等情况下被告方的确认。Р 四、两者的衔接Р (一)行政主体理论的完善Р-----分享文档,传播知识,赠人以花,手自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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