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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摆脱行政诉讼的困境论文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59KB

文档介绍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该具体行政行为与某民事行为有瓜葛:例如某一行政机关批准建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双方合作不大愉快,中方转而寻求新的合作伙伴,这一行政机关又批准同一中方企业与另外的外方,在同一块土地上建立新的合资企业,原外方起诉该行政机关,这时纠纷不仅涉及行政机关而且涉及其他民事主体的利益。这时本应由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但原告只提起行政诉讼并未附带民事诉讼,这样当事人打完了行政诉讼官司,而民事争议依然存在,执行起来就非常难。原因不言自明,行政判决仅解决了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但还没有解决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争议,行政判决只起到了确认某一法律事实的作用,要解决相关的民事争议,又需要另一套诉讼程序。如上述案例,原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在行政诉讼中赢了官司,法院的行政判决撤销了有关行政机关注销该合资企业的行为,但是在同一块土地上的另一个合资企业仍存在,原中外合资企业与现中外合资企业对该土地上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不是仅仅执行了行政判决就能解决的。这是行政诉讼的特点决定的,但这一特点也使人们不容易理解,为什么一个官司打完了,却还依然存在纠纷,好象行政诉讼真的不管用。Р 对此,对策只能是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将可以附带的民事纠纷尽可能的在一次审判活动中附带解决掉。有人说,有关具体行政行为与相关民事行为大小对比差别较大,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似有小马拉大车的感觉,因而不好“附带”,受案庭只好让当事人打完行政诉讼官司后,再打民事官司。但这一说法理由并不充分。所谓小马拉大车,比喻民事官司部分比较复杂,行政官司部分相对简单,审理起来容易一些。但是这并不构成行政诉讼不予附带民事诉讼的理由。因为无论是行政审判庭还是民事审判庭,都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庭,难道说只有民庭才能公正的审理、判决案件,而行政庭就不能公正地审理、判决案件?如果以此理由拒绝附带民事诉讼,出发点显然不是为了便民和诉讼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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