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不超出4个工作日;市以上项目报批由县职能部门安排专员全程做好配合。Р 7、优化行政执法环境。除对危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农资安全、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严厉打击外,对通常性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提议、行政提醒、行政告诫、行政约见等行政指导方法告诫,责令限期更正,实施“不处罚、不追缴、不吊销”政策。Р 8、实施行政问责制。相关部门一把手为本部门审批、许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或企业相关材料及手续完备有效,审批、许可手续不能按时办结的,视为行政不作为,严格追究单位一把手和关键责任人的责任。РРР 9、实施“处罚问责”制度。对因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服务不到位,造成上级对口部门处罚企业的,发生一次,对该部门在全县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发生两次或以上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尤其严重的,按组织程序调整相关领导岗位。Р 10、建立经济发展环境评议机制。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企业定时对执法执纪部门的行政效能、服务经济发展等情况进行评议排位,对首次评议中,企业反应意见集中、问题突出的部门,在全县通报批评,并给“黄牌警告”;连续两次排位倒数第一的,按组织程序调整职能部门关键责任人。Р 第十条对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影响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实施“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标准。Р 第十一条奖励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或受益人申报,县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认定,报县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兑现。Р 第十二条本政策的实施,须是企业在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要求的要约,并向县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办理。Р 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优惠政策同时废止。按原优惠政策签署的项目投资协议书,在实施优惠政策时享受原优惠政策中符合现时国家法规政策部分,同时享受本政策。РРР 第十四条本政策由县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