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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技术先进企业,以及资源开发、节约能源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缴纳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行业保险基金和住房补助金外,经确认后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不享受免征国家对职工各项补贴的企业仍继续给予低标准的优惠,即每人每月按10元固定数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三、住房补助金优惠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住房补助金均按每人每月不高于30元提取,由企业中方用于补贴建造、购置职工住房费用。提取住房补助金后,企业发生亏损的可以少提或免提。企业在筹建期和投产营业后一年内,免提住房补助金。企业自己解决住房和职工私有房的,免提住房补助金。四、财政有关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本企业生产、生活和办公需要的商品,不受省内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限制。地方国有企业引进国外资金从事技术改造或新上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引进资金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省重点项目资金或各级财政周转金可优先与企业自筹资金配套。五、关于解决外商投资者亲属落户的有关规定凡在我省省辖市区每投资10万美元,或者在县(市)及乡镇每投资5万美元的外商(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其在大陆的亲属可在投资企业所在地解决城镇户口1人,按投资额增加落户人数,最多不超过6人。六、关于外商投资引荐人的有关奖励的规定对引荐外资投入我省地方国有企业的中介人,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和当地政府确认,可按外商投资实际到位额的1‰-3‰,并按现汇牌价折成人民币,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其中:实际到位金额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的,奖励中介人1‰;实际到位金额1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实际到位金额超过4000万元的,奖励3‰。具体兑现办法是,申请奖励的中介人在履行申报手续后,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先支付奖励金的50%,待项目正式投产营业后,再支付其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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