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勤政廉政.Р第五十条 县政协通过调研、视察、提案、专题协商等多种形式,积极建言献策,反映社情民意,有重点地对党政“一把手"实施民主监督。Р第五节 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Р第五十一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充分发挥党风监督员、行风评议代表的作用,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反映党政“一把手”党风廉政方面的意见和问题,并做好调查核实工作.Р第五十二条 县电视台应当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发生的重要情况跟踪报道,对党政“一把手"顶风违纪案件公开曝光。РР第四章 监督处理方式Р第五十三条 党政“一把手"违反本办法规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给予诫勉谈话、调整岗位、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构成纪律处分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补充规定处理;应当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РРР第五章 监督保障Р第五十四条 实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纪委牵头,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有组织人事、政法、财政、审计、计生等部门和人大办、政协办、统战部、工商联等参加的监督联席会议,对党政“一把手”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汇总,实现监督资源共享。Р第五十五条 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听取群众意见,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Р第五十六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应当及时向县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Р第五十七条 党政“一把手”应当主动配合监督,不得推脱、回避、阻碍监督检查。РР第六章 附则Р第五十八条 对领导班子副职、股级干部(基层站所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Р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延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延寿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Р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